关于延续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
为切实履行《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海上保安修正案和《国际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规则》(ISPS规则)规定的国际义务,长期、全面、深入地开展港口设施保安工作,保护港口设施安全,保障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继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收取范围、标准和使用管理仍按原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