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对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浅析
论文关键词:337条款 ITO 国民待遇 相悖性
论文摘要:在近些年的国际贸易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国外产品受到美国《关税法》第337条(下称537条款)所规定的调查程序的调查,不仅使得其他国家对美的产品出口受到极大阻碍,也在世界范围内影响了自由贸易的展开。此外,该条款对于WTO相关协议的违背性也逐渐受到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旨在以337调查程序的特点为出发点简要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一、337调查程序概述
美国的337条款最早可以追溯到1922年关税法的第316条,随后修改为1930年关税法的1337节,再经历了1974年、1979年、1988年和1994年四次修改和完善,已经逐步成熟,成为美国和著名的“301条款”并行的最重要贸易保护工具之一。美国337条款规定:凡进口到美国的国外产品,无论其以何种形式进入美国,只要其侵犯了美国国内产业既有的或正在取得中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即构成对337条款的违反,基于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下称ITC)有权进行调查。其具体的程序主要包括:起诉、答辩、预审会议、证据提交、听证会、初裁、TIC复审、总统审查等。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主要介绍其程序中的一些有悖于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并加以简析。
二、337调查程序的特殊性以及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从以上概述中我们不难看出,337程序从严格意义上来说不是一个司法程序。一方面,它的程序过程涉及行政、司法等多方的力量,另一方面它的程序性规定也与一般的诉讼和司法程序有着极大的不同。而这样的调查程序仅仅对国外生产者适用,国内相同行为的救济往往是通过诉诸法院,这就导致了337调查程序的实施过程中不断的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和质疑。接下来,笔者从该程序相比法院诉讼的一些显著的特点出发,逐一分析其与WTO国民待遇原则的相悖性。
1.ITC的管辖权过大
在337调查程序中,一个极大的特点就是其主管机关ITC的管辖权极为广泛,基本可以分为标的物管辖权、对物管辖权、对人管辖权和正当程序管辖权。其中对物管辖权是全国范围性的,是一种全国管辖权。这样的规定就显然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因为一般在美国国内要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救济,相关当事人只能依照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不能对国内被告提起337调查。这就导致了对国内同等侵权行为的管辖权归属于法院,而法院的管辖范围和权限相比起ITC是远远不及的。法院仅有对本辖区的管辖权,而ITC的管辖权则可以是全国范围的。这显然是对国内产品生产者和国外产品生产者的一种不对等待遇。
2.337调查程序没有陪审团制度
关于美国的诉讼程序,一个众所周知的特点就是陪审团制度。通过一些普通民众的陪审来认定案件的事实,确保案件的客观公正,但是337程序中却没有引用这一制度,从某种意义上说也是对国民待遇的一种违背。在337调查程序中,由于案件有很强的专业性,裁判负责人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往往求助于一些技术专家。这样导致的结果往往是有失公正的,因为一方面,由于这些技术专家无法像陪审团一样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只能根据ITC提供的资料来认定;另一方面,337调查程序对于一些证据的处理不仅要遵循一般的联邦诉讼规则,还要参照ITC的特别诉讼规则,而这些特别规则中对于证据采纳和认定的规定比起一般法院诉讼程序要宽松不少,因此容易导致最终事实认定的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