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世界贸易组织GATS协议中的国民待遇问题
论文关键词:服务贸易 国民待遇 贸易自由化
论文摘要:国际贸易待遇是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贸易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服务贸易占当今世界经济的比重日益增长,WTO将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框架,揭示了服务贸易与有形产品贸自由化的相互关系。乌拉圭会和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S),将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从有形产品拓展到了服务贸易领域,为将来的服务贸易领域的谈判奠定了基础和框架,开启了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新纪元。
服务贸易是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的概念,主要通过人员、资本和住处的流动达到服务产品的国际买卖。无形服务不同于有形货物,货物贸易的管理规则,如关税措施,不适用于服务贸易。[1]而许多服务业关乎国家主权和安全,限制了它的自由化。在WTO多边贸易体制中,服务贸易壁垒主要通过GATS中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条款予以限制或者清除,尤其是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对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以及市场真正的充分的开放具有及其特殊的意义。本文通过对服务贸易领域的国民待遇含义的深入探究,来分析其中的相关问题。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含义
国际服务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 in Service)一词源于关贸总协定20世纪70年代的谈判决议中。[2]服务是以提供活劳动的形式来满足物质生产以及消费需要,并且索取报酬的商业行为。[3]国际服务贸易就是指这种服务的进出口。服务作为“第三产业”,到20世纪70年代才被人们独立分列为单独的部门,并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中迅猛发展。它门类繁多复杂,内容庞杂,包括11大类142个项目。[4]其特点主要有:第一,贸易标的无形性;第二,生产、消费和交易过程的同时性;第三,贸易主体的国际性;第四,国际贸易服务营销的复杂性。[5]这些特点也就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牵涉繁多复杂的法律,阻碍其自由发展,而达成一个国际性的协议将为其开辟自由的成长空间。
二、GATS中的国民待遇的相关规定及分析
将国民待遇原则引入服务贸易领域,是促进服务贸易自由化的一项重要举措。GATS第17条第1款“国民待遇”规定:“在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门类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条件与限定的条件下,每个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在影响服务提供的所有措施方面,在优惠上不得低于它给予本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
从此款规定中看出,GATS中的国民待遇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其属于具体承诺的义务;第二,其不仅仅适用于服务,同样适用于服务提供者;第三,其标准是事实上的而非形式上的,只要实际执行效果能够达到竞争条件平等即可。[6]在GATT中原本作为普通适用原则的国民待遇,在GATS中“沦落”为从属于具体承诺范围,即:“在列入承诺表的(服务)门类中,在遵守其中所列条件与限定的条件下”。这主要有两个原因[7]:
其一,缘于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对服务定义,是从宽还是从窄的争论。起初,许多发展中国家主张从窄定义,把凡是涉及国外直接投资诸如开业权等的服务贸易排除在外。后来又转而强调东道国政府有权对由服务而进入的外国直接投资规定(有别国对本国同业的)条件或限定。这从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一个国家的主权安全。就最大的服务业——金融业来说,常常是一国国民经济的中枢神经所在,是关系经济命脉的重大主权权利,一旦落入外商手中,后果不堪设想。东南亚金融危机时,外商抽回资金所造成的金融恐慌最终导致了整个东南亚地区陷入经济危机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其二,GATS对于市场准入的规则,是要在按门类的基础上逐项谈判“具体承诺”的;而各个服务门类对国民待遇的要求和条件也不一样。因此,“将服务贸易定义为四种‘提供’方式,对某些限制市场进入的实行不歧视措施,原则上同意为可疑谈判的,这样国民待遇变成一种具体承诺。”[8]为什么国民待遇会变成一种进入市场的具体承诺呢?人们都喜欢用欧共体的一句话来解释:“国民待遇只是一个(GATS要实现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起点。”国民待遇是市场准入的保证,如进入市场后享受不到国民待遇,则这种进入就很难维持平等的竞争关系。[9]
三、GATS中的国民待遇与GATT中的国民待遇的比较研究
GATS中的国民待遇是GATT中的国民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扩展,但是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毕竟不同,GATS中的国民待遇有其特殊性,只要有[10]:
第一,GATT中的国民待遇是义务的无条件的和强制性的。而GATS中的国民待遇则是由缔约方根据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行承担的,不但可以决定在哪些部门或分部门实施国民待遇原则,并可以为国民待遇原则在本国实施列出一些条件和限制。
第二,GATS中享受国民待遇原则重点强调的是竞争条件。根据GATS第17条第2、3款的规定,一缔约方给予其他缔约方的服务或服务者的待遇,如果与国内同种服务或服务者提供的相比,在竞争条件下市相同的,就遵守了国民待遇。相反,即使一缔约方在形式上给予国内同种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相同的待遇,就实际上,使竞争条件有利于国内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就违背了国民待遇原
则。
第三,GATT中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是缔约方产品,而GATS中享受国民待遇的包括服务(产品)及服务提供者。即GATT主要以“物”为调整对象,GATS同时调整“人”和“物”。
四、总结与展望
以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机制作为先导,再辅之以国民待遇的具体承诺,GATS为服务贸易自由化确立了谈判指导原则和一般规则的框架。与WTO的其他协议相比,GATS或许实际上并不以国民待遇为其基本原则,它只是在服务贸易逐步自由化过程中长期努力和追求的指导性目标,其法律的强制力也较弱。这也反映了WTO在推进服务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的谨慎态度,即充分注意到服务贸易自由化尚处在起步阶段的现状。
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提出要把服务贸易纳入多边贸易框架,显然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想通过扩大市场,更广泛地渗入到它国的经济中去。而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服务业是其弱项,技术较落后,规模也很小,尚处于萌芽状态,对这方面的限制与制约是必然要进行的。双方最终妥协的产物——GATS,也“仅是涵盖服务贸易全貌的一种框架协议…留有大量问题未作规定,有些需要做具体谈判,有些只能留待未来去看谈判家们能做点什么。”[11]乌拉圭回合只是解决了服务贸易国民待遇的原则性框架问题,今后还要进行长期的多边谈判,在逐个服务部门作出具体承诺,明确各项减让条件,以达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减让表中还要明确各个部门取得国民待遇的条件和资格,实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另外,制定服务贸易国民待遇核查的技术标准亦非易事。“比起货物贸易来,人们可以说,光服务门类开放的承诺,起码就要努力谈判50年,有些谈判大概会永无止境。毕竟在货物方面,GATT经历了近50年的八轮谈判。”[12]在和平的世界里,协作必定是要在谈判桌上完成的,而为了各自的利益,代表不同的利益集团,要达到一致的意见是不可能的,只能是各方放弃自己的部分利益以促成协作。这将是一个漫长的历史时期,是一段曲折而艰难的道路,也将是大量的谈判家们呕心沥血争取的目标。
要在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浪潮中分一杯羹,我们要制定合理的应对措施: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国际竞争意识,在竞争中求发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服务业的执业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为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健全的法律环境;建立服务业贸易管理机构,理顺服务贸易管理体制。[13]
加入WTO,是机遇与挑战并存的事件;进入21世纪,是竞争与发展并行的时代。中国企业要面对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对于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必须要有深入的了解,在规则中行事,在规则中突破,才能实现中国经济的腾飞,使中华民族屹立于世界优秀民族之列。
参考文献:
[1]韩立余.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313.
[2]陈汉明.国际贸易法[M].上海教育出版社,1995.427.
[3]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1.
[4]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3.
[5]陈已昕.国际服务贸易法[M].复旦大学出版社,1997.2.
[6]曹建明,贺小勇.世界贸易组织[M].法律出版社,2004.253.
[7]赵维田.世贸组织(WTO)的法律制度[M].吉林人民出版社,371.
[8]Nigel Grimwade. International Trade Policy.1995.299.
[9]张瑞萍.服务贸易总协定基本原则评析[J].当代法学,1998(3).
[10]张革.GATS国民待遇原则的法律分析及我国的处理原则[J].人大复印资料《国际法学》,2002(1).
[11]Bernard M.Hoekman and Michel M.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1995.134.
[12]Bernard M.Hoekman and Michel M.Kostecki.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he World Trading System, 1995.135.
[13]杨斐.WTO服务贸易法[M].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3.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