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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71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2016年第71号

【发布日期】2016-11-22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5号公告,决定自2014年1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

  2016年2月14日,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赛维LDK光伏硅科技有限公司、洛阳中硅高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大全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终裁后韩国向中国出口的太阳能级多晶硅倾销幅度加大,超过了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来的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6年11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韩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交了针对本次期中复审立案的评论意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复审。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产品范围为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案件动态”栏目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当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三)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四)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国家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附件:期中复审申请书(公开版).pdf

 

     期中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