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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监管工作,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 194号)相关政策规定,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消费者在跨境电商平台下单购买商品前应当认真、详细阅读电商网站上的风险告知书内容,结合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做出判断,同意告知书内容后方可下单购买。对于已购买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得再次销售。
 
  二、跨境电商平台应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三、海关对违反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海关还将通过加强审单干预、实施查验、稽查核查等方式加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实际监管。消费者和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海关执法和现场监管,如有意见建议,可联系现场海关或拨打12360热线进行反映;如发现涉嫌违规或走私行为的,应当及时主动告知海关。
 
  特此通告。